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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文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6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梁文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梁文钟醉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中山市坦洲镇大涌口往裕洲村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坦洲镇大涌口路段112号路灯对开时,与被害人吴某驾驶的粤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梁文钟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梁文钟因受伤被送往坦洲医院救治,随后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文钟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28.7mg/100ml。归案后,梁文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梁文钟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8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文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梁文钟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文钟事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梁文钟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文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