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邢振祥、刘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振祥,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21号申请人:邢振祥,男,194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于维侠(邢振祥之妻),194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彬,男,1984年8月20日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邢振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彬驾驶的车牌号为津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6万元。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6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