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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吴晓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吴晓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6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1号。负责人:曾云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拥军、俸荟娟(实习),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墩,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栋,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被告吴晓墩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