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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蒋光高、文家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蒋光高,文家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388号原告: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南门市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8423802X3。法定代表人:李德国,总经理。被告:蒋光高,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文家惠,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蒋光高、文家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锦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