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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恢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树清与蒋玉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恢13号之二被执行人蒋玉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玉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玉龙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15.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