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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陈亮山、马雪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环保联合会,陈亮山,马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主要负责人谢玉红,该会副秘书长。被执行人陈亮山,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马雪风,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执行人陈亮山、马雪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23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0173元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亮山、马雪风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亮山、马雪风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在昆山范围内亦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亮山、马雪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柴叶红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淳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