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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先保与常先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保,常先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84号原告:常先保,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先球,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常先保诉被告常先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常先保以已和被告常先球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先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先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常先保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广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