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闫利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闫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利平,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闫利平诈骗罪罚金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冀07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利平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