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鹏与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745号原告:周鹏,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51室。法定代表人:胡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鹏诉被告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鹏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解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