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戴满强与夏前程、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满强,夏前程,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407号原告:戴满强,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赵玖英,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前程,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武亮,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其、蔡小菊,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满强与被告夏前程、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戴满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武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戴满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满强撤回对武亮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