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房阳、于学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阳,于学飞,孙宏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房阳,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学飞,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宏伟,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上诉人房阳因与被上诉人于学飞、孙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房阳以与于学飞、孙宏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房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上诉人房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进荣审判员 于大海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