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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合肥市庐江商会、鞠书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庐江商会,鞠书峰,安徽英木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江商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内蒙路1号庐江商会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0100675891219W。法定代表人:邵克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鞠书峰,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安徽英木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1号庐商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8622XN(1—1)法定代表人:鞠书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庐江商会申请执行鞠书峰、安徽英木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3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鞠书峰、安徽英木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江商会租金及其他费用142457元,违约金5600元,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2121元,合计1515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鞠书峰、安徽英木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5156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