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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刘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5098-X。负责人:胡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聪,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聪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