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恩杰与陈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杰,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刘恩杰,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陈雨,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东区。本院在执行刘恩杰与陈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雨偿还申请人刘恩杰借款二十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雨及其家庭成员价值二十八万元的财产。三、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明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