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亿利特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一方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亿利特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一方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076号原告:靖江市亿利特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4579201W,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朝阳路28号。法定代表人:沈范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一方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2930466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董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董柏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靖江市亿利特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一方钢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亿利特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