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北荣隆长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小庆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荣隆长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小庆,冯晓悦,荆州市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财保184号原告:湖北荣隆长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江津东路南155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奇,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法定代表人:张元全。被告:张小庆,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冯晓悦,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荆州市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法定代表人:张小庆。被告: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法定代表人:冯晓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荣隆长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小庆、冯晓悦、荆州市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荣隆长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小庆、冯晓悦、荆州市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荆州市鑫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荆州房权证玉字第××号、20××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12)1080100105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荣隆长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告荆州富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小庆、冯晓悦、荆州市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如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荆州市鑫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荆州房权证玉字第××号、20××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12)1080100105号)的过户手续。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 判 长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王俐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