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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663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敏与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663之1号原告:周敏,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夷陵区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喻宏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陈杨(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97号龙潭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56649G。法定代表人:汪周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峡灵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3542077X。法定代表人:叶明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节(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朝军(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副董事长。原告周敏与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二百五十七条、笫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群峰审 判 员  林桂玲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家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