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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印之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印刷厂、鲜明泽、郝颖、张成秀、鲜绍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印之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印刷厂,鲜绍芳,鲜明泽,郝颖,张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8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怿,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印之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秀。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印刷厂。经营者鲜绍芳被执行人鲜绍芳被执行人鲜明泽被执行人郝颖被执行人张成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6)沪黄证执字第331号公证书,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印之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印刷厂、鲜明泽、郝颖、张成秀、鲜绍芳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鲜明泽、郝颖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