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自2015年6月份起至2017年9月份止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以后续抚养费尚未产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405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佘 钦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王镕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