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陈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陈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欢,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陈欢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借款本金8358.45元以及利息、滞纳金等(截止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1495.86元、滞纳金490.40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以透支本金8358.45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70元、执行费6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欢银行存款10574.71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陈欢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