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阿云与周礼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阿云,周礼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阿云,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礼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熊阿云与被执行人周礼进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礼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熊阿云3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周礼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