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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潘仁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潘仁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仁宗,男,3702221971081811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仁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民初111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胡志喜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