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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小二与薛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二,薛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付小二,男,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薛利军,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申请执行人付小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082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利军名下有洛嘉牌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和平街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52_156_1);在农行修武县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利军名下的洛嘉牌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行为二、冻结被执行人薛利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和平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52_156_1)中存款累计冻结3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薛利军在农行修武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75)中存款累计冻结3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