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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永兵与李永标、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兵,李永标,程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514号原告:孙永兵,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李永标,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程文礼,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孙永兵与被告李永标、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孙永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兵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