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永兵与李永标、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兵,李永标,程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514号原告:孙永兵,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李永标,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程文礼,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孙永兵与被告李永标、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孙永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兵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