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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86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原告曹朋朋与被告王志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22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五行“1966年8月10日生”补正为“1966年3月10日生”。审判员  韩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单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