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86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原告曹朋朋与被告王志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22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五行“1966年8月10日生”补正为“1966年3月10日生”。审判员 韩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单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