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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金绸与朱连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绸,朱连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绸,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朱连壮,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绸与被执行人朱连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连壮送达了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2017年7月14日、2017年10月11日分别查询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3、本院已将朱连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朱连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人民陪审员  薛铁伟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