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年山诉袁国民、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山,袁国民,周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2129号原告:刘年山,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高坪镇。被告:袁国民,曾用名袁国荣,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高坪镇。被告:周永华,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高坪镇,系被告袁国民之妻。原告刘年山与被告袁国民、被告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年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年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年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收取1916.5元,由刘年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亚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