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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佳霖与贾婷玉、郭佳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霖,贾婷玉,郭佳怡,张冰琪,张嘉悦,王韵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10号原告周佳霖,女,2005年1月12日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贾婷玉,女,2003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荣耀官邸B区。法定代理人王某1,女,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荣耀官邸B区。被告郭佳怡,女,汉族,无业,现住巴彦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巴彦县。被告张冰琪,女,2002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现住巴彦县。被告张嘉悦,女,2004年9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巴彦县。法定代理人马某,男,现住巴彦县。被告王韵怡,女,200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现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周佳玲诉贾婷玉、郭佳怡、张冰琪、马嘉悦、王韵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佳玲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