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蓓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26民初3699号原告:杨蓓,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敏,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负责人:陈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41290119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43432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杨蓓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蓓车辆损失保险金共计31069元,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