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钱雪英、李化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雪英,李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钱雪英。被执行人李化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李化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化成向申请执行人钱雪英支付15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化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化成15000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法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