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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505号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罗马花园三期怡馨苑8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27996W。法定代表人:李让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璟,女,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