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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海迈软件有限公司与常州赛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首普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海迈软件有限公司,常州赛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首普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常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留平,何惠娟,臧海娟,包泽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90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海迈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1908室。法定代表人:潘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赛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工业园秦岭路3号。法定代表人:包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首普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工业园秦岭路3号。法定代表人:包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常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岷江路29号南五楼。法定代表人:包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留平,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惠娟,女,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臧海娟,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包泽未,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常州海迈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迈公司)与常州赛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莱德公司)、常州首普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普公司)、常州常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显公司)、周留平、何惠娟、臧海娟、包泽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常州赛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海迈软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6865.12元、利息20214.7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首普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常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留平、何惠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臧海娟、包泽未在继承包李华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案件受理费223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87元,由常州赛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首普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常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留平、何惠娟及臧海娟、包泽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海迈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 涌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