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凌天与被执行人韩文国、王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天,韩文国,王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马凌天,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韩文国,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兰香,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凌天与被执行人韩文国、王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凌天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1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