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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金龙与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魏星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金龙,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魏星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金龙,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环城北路3-45-4.2。法定代表人:庄翠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星畅,男,汉族,1956年4月3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霍城县。上诉人魏金龙因与被上诉人伊犁祥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魏星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上诉人魏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峻峰代理审判员  张瑀歆代理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