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官伦、刘清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官伦,刘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官伦,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刘清荣,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官伦与被执行人刘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刘清荣于2016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刘官伦借款本金及利息现金1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清荣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下欠90000元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官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官伦与被执行人刘清荣达成和解协议:刘清荣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刘官伦借款4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官伦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0625执3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刘官伦发现被执行人刘清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薛维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