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维宝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57号原告:孙维宝,男,1987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原告孙维宝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宝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