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孝彬与李大顺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彬,李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孝彬,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泉北商贸城。被执行人:李大顺,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刘黄村刘庄268号1户,住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202执10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大顺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96号蓝堡小区2#商住楼802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大顺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96号蓝堡小区2#商住楼8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