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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章小辉与胡钢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辉,胡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章小辉,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胡钢强,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小辉与被执行人胡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小辉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9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挺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