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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德金与徐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金,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850号申请执行人:高德金,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建,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高德金与徐建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高德金所有的苏H×××××马六轿车一辆,并负担200元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高德金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案涉车辆,并限期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名下财产。2、已在本地淮水安澜曝光执行版块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分别到淮安市南马厂、湖南省新化县查找被执行人、第三人何国柳及案涉车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何国柳,也未能找到案涉车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建存款250元(含执行费50元),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高德金限期办理领款手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案涉车辆的具体下落及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实地查找案涉应归还的车辆,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苏H×××××马六轿车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德金,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周 丰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