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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谦理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谦理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10执4961号被拘留人:陈谦理公民身份号码:×××4334本院在执行杭州深南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华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17)浙0110执496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谦理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