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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孙奎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孙奎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899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5号A112室。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林杰,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孙奎用。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奎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理赔本金37849.06元,违约金28238.2元,合计欠款总额为67098.41元(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之后的欠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8日,被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投保,要求为其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西山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烟台西山路分理处)的《个人贷款合同》提供保证保险,平安财险公司审查后向被告签发了保单,约定被告为投保人,平安财险公司为保险人,农行烟台西山路分理处为被保险人,被告如未能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被保险人欠款,则由平安财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与被保险人农行烟台西山路分理处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被保险人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42000元,后因被告未按双方约定还款,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向平安财险公司进行索赔。2013年9月24日,平安财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平安财险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2月14日,平安财险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被告在内的3693户债权与利息等全部权益让与原告,并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受让债权后,分别通过公告方式、短信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向包括被告在内的3693户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与催告函,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主张涉案债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归还款项的合同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查,被告孙奎用现已死亡。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7元,退还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通科审 判 员  崔 莹人民陪审员  于春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淑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