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张申、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张申,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80号。负责人石亭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申,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张魏砦村东街。被执行人马杰,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张申、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张申、马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139335.43元、本金罚息937.65元、利息8009.70元、利息罚息413.57元(本金罚息、利息、利息罚息计至2016年12月6日,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有权以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11号楼16层1620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21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张申、马杰负担。因张申、马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8日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申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张申、马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悦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