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彬彬与黄明焱、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彬,黄明焱,李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098号原告:谢彬彬,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桢雄,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焱,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李向平,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彬彬与被告黄明焱、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彬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彬彬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黄明焱、李向平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计3102.5元,由谢彬彬负担。审判员 郑祥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