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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彬彬与黄明焱、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彬,黄明焱,李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098号原告:谢彬彬,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桢雄,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焱,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李向平,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彬彬与被告黄明焱、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彬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彬彬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黄明焱、李向平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计3102.5元,由谢彬彬负担。审判员  郑祥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