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信胜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02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江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江北道前街。法定代表人:赖昌仁被执行人:惠州市信胜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港惠新天地二期22层第12、13房。法定代表人:罗庆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梅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惠州市信胜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处等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涂军荣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日书记员张萍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