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香莲等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香莲,刘成龙,刘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周香莲,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成龙,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玟,女,200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周香莲、刘成龙、刘玟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香莲、刘成龙、刘玟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8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