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许东海、许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许东海,许海平,乔忠,许东江,赵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1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鼓楼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喜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许东海,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城县。被告:许海平,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告:乔忠,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告:许东江,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告赵桂英,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被告许东海、许海平、乔忠、许东江、赵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占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