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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昌义申请执行胡朝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昌义,胡朝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郑昌义,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胡朝伦,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郑昌义申请执行胡朝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胡朝伦自2017年5月31日起逐月偿还郑昌义借款30000.00元,直至300000.00元借款还清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胡朝伦在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给郑昌义90000.00元,从2017年11月20日每月支付30000.00元,直至余款清偿完毕为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并已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