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榆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与田中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田中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榆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岐,系董事长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榆五公路被告:田中水,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中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