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钮凯杰与施卫东、薛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凯杰,施卫东,薛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987号原告:钮凯杰,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施卫东,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薛平,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钮凯杰与被告施卫东、薛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凯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钮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凯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1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钮凯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沙嘉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