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钮凯杰与施卫东、薛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凯杰,施卫东,薛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987号原告:钮凯杰,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施卫东,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薛平,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钮凯杰与被告施卫东、薛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凯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钮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凯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1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钮凯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沙嘉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