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尹淑霞诉被告宋贵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淑霞,宋贵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1241号原告:尹淑霞,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宋贵宾,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尹淑霞与被告宋贵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贵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宋贵宾立即偿还原告尹淑霞借款本金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日被告宋贵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未还款。被告宋贵宾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尹淑霞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借据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多年未还,于2017年7月3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宋贵宾未到庭质证。对于原告尹淑霞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宋贵宾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宋贵宾称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原告尹淑霞借款200000元,借款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未偿还。2017年7月3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据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宋贵宾于2007年至2008年间向原告尹淑霞借款200000元,该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于2017年7月3日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该行为是对原借款的重新确认。被告在重新出据后仍未还款。现原告尹淑霞要求被告宋贵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贵宾未出庭抗辩质证,视为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贵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尹淑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如被告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宋贵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